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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渭城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06 17:30:22

        發布時間:2022年1月6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紀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區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行政機關應當指定 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并對外公布其聯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 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征收或者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4、土地供應情況、房地產交易情況;

        5、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申請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策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系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本規定第九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以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行政機關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后再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穩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依據本規定第九條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咸陽市渭城區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媒體;

        (三)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新聞發布會;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各級各類檔案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未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主動公開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引。屬于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范圍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范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書時向申請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時制作公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行政機關可將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期限延長2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以及救濟途徑。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申請公開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行政機關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時,行政機關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二十條 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有權獲得相關資料、檔案的復印件。

        行政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開權利人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明確本部門專門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和咨詢電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等。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并公開屬于本部門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內容。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逐步編制屬于本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并予以公開,以供查閱。

        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報同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行政機關應于每年年底前對上年度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總結,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書面總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定期對區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定期對本級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政府派出機構以及各鎮辦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具體考核標準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的內容的;

        (二)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的;

        (六)對已經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的;

        (七)違反規定收費的。

        (八)違反其他法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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